我在南京一家公司,簽合同時指明試用期3-6月,試用期辭職要賠招聘費,但合同上沒指明費用數目。我在公司工作了3個多月后,覺得不合適提出辭職,領導拿出去年初的一份公文說要賠1萬元。后來去問人事部門的人,說我們這一屆的招聘費是1萬5。
請問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我該如何應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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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其巍答復]
這家公司的做法感覺比較陳舊,已經無法適應現在的勞動人事法律要求了。
試用期是依據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期的長短來決定上限的。2003年的《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中規定:
“一、勞動合同期限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十五日;
二、勞動合同期限超過六個月不超過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十日;
三、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一年不超過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十日;
四、勞動合同期限超過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
試用期自勞動合同實際履行之日起計算,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
所以試用期應該是固定的一個期限,不得延長。而這家南京公司試用期竟然是有跨度的,令人費解。如果其規定超過了上述法定的標準,按法定標準計算試用期。
試用期之所以稱為試用,其含義就在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在此期間內考察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雙方都具有較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尤其是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可以隨時通知單位,并且一般不需要承擔因此造成的違約責任。所以公司領導拿出什么所謂的公文是沒有什么意義的。更何況,招聘費用不能作為設立違約金的理由!
職場貼士:不要嚼舌根:兩人出差時,閑談中議論其他人是很自然的事,善于肯定別人要比喜歡挑刺更能贏得上司的好感。尤其是在背后相互議論的時候,善于發現別人的優點,更能體現你的寬容、大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