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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放:鄧某2004年8月15日與某公司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6個月后,鄧某業績未達到公司與他事先約定的標準,公司解除了與鄧的勞動合同。鄧某問: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合法?
職場貼士:不要僅為賺取更多的錢,就為公司競爭對手做兼職,更不要為了私利,就將公司的機密外泄,這是一種職場上的不忠,也是員工之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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