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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是一家企業的技術主管,我于2002年5月進入該企業工作,經過三個月的試用期后,與這家企業正式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02年8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今年六月,這家企業因調整產品結構發生重大調整,書面通知我雙方勞動合同于七月份解除。我也同意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在經濟補償金的數額上與企業發生了分歧。因為根據我和公司的勞動合同,上面約定如果因客觀情況變化企業單方解除合同的,企業應按員工在公司的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余下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因此我企業人力資源部認為該我的工作時間為十一個月,即從2002年8月1日起算,三個月的試用期不應計算在工作時間內,故企業只給予相當于我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我想咨詢一下:我的試用期也是為這家企業工作,可以作為工作年限計算經濟補償金嗎?
職場貼士:內心的性別或種族偏見。你或許以為面試官與你志同道合因而大書特書,其實這樣不啻是自掘墳墓,職場里不容許性別和種族歧視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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