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山法院昨日消息:該院審結了一起某研究所擅自辭退精神病員工的勞動爭議案件。被告某研究所被法院判決違反了勞動法。
李春畢業于北京一所名牌大學,上世紀80年代畢業后分配到某研究所工作。1996年底起,李春被發現患上了精神分裂癥,隨后兩年多次回老家休養治療,病情稍穩定后又回單位上班。1999年下半年,李春先后兩次向單位領導遞交辭職報告、調動申請,當時單位表示同意,后李春離開研究所到其他單位試用,但未辦理調動手續,未過幾日,李春病情加重,只得回家休養治療。1999年底開始,研究所停發李春的工資。2000年初,研究所以文件的形式發出通知,以李春擅離工作崗位為由,對其按自動離職作出處理,該處理決定沒有向李春的法定代理人送達。李春的家人后輾轉得知此事,吃驚不小,李春的父母年歲已大,母親又患有癌癥,不可能養李春一輩子。
李春的家人認為,1999年時,李春已患有精神病,其提交的辭職報告是意識不清醒時所為;而且依人事部的相關文件,精神病員工不允許辭退,故研究所的處理決定違法。仲裁機關支持了李春家長的訴求后,研究所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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