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牌大學畢業生李某患上精神病后提出辭職,單位不久后也以其擅離崗位為由將其按自動離職處理。但李某的家屬卻認為單位的處理決定并沒有向李某的法定代理人提出,為此,雙方從提起人事仲裁一直鬧到法院。
李某為北京某名牌大學畢業生,八十年代畢業后分配到某研究所工作。研究性的工作本身就與外界接觸少,李某本人又性格內向,不善交流,長期壓抑的情緒得不到緩解,終于導致了嚴重的后果。1996年底起,李某被發現患上了精神分裂癥,隨后兩年多次回老家休養治療,病情稍穩定后又回單位上班。
1999年下半年,李某先后兩次向自己所在的基層單位領導遞交辭職報告、調動申請,當時單位表示同意,后李某離開研究所到其他單位試用,但未辦理調動手續。未過幾日,李某病情加重,只得回家休養治療。1999年底開始,研究所停發李某的工資。2000年初,研究所以文件的形式發出通知,以李某擅離工作崗位為由,對其按自動離職作出處理,該處理決定沒有向李某的法定代理人送達。李某的家人后輾轉得知此事,吃驚不小,因為李某的父母年歲已大,母親又患有癌癥,不可能養李某一輩子,而李某的精神狀況明顯需要長期的休養,這讓李某今后如何生存?
為解決問題,李某的家人多次來京,向研究所及其上級單位反映,2003年3月,研究所也曾派人到李某家探望,以便解決雙方的問題。李某的家人認為,1999年時,李某已患有精神病,其提交的辭職、調動申請系意識不清醒時所為。研究所應向李某的家人書面送達辭退通知,且李某為精神病人,依人事部的相關文件不允許辭退,故研究所的處理決定違法。為此,李的家人要求撤銷研究所作出的李某按自動離職的處理決定;確認雙方的工作人事關系,補發1999年底以后的病假工資;賠償此期間李某家人往來處理此事支出的費用。但研究所僅同意給付部分補償金。李某的家人萬般無奈,只好提起人事爭議仲裁,仲裁裁決支持了李某方的申請。研究所不服,向房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仲裁裁決。
房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某大學畢業后分配到研究所,雙方建立了人事工作關系。李某工作部門領導于2000年之前給李某監護人的信件和在李某的請調報告上的批示,言詞中表明了李某的患病情況,且李某方還提供了病歷證實李某1999年就醫時診斷為精神分裂癥,病情多次復發,至今未愈。故研究所稱不能證明李某2000年以前就患有精神病的辯解,不予采信。李某在工作期間患上精神分裂癥后,在1999年下半年向研究所遞交辭職報告及調動申請時,作為用人單位的研究所,在未與其監護人取得聯系的情況下,批準李某調出,顯系不妥;之后李某未辦理調動手續且未來上班,研究所作出的李某按自動離職處理的決定,違反了國家關于精神病人患病期間不能解除人事關系的相關規定,且未向李某的監護人書面送達,違反法定程序,故研究所處理決定應予撤銷。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癥,仍在治療中,依照《國務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應當依法享受相應的病假工資待遇。研究所應當支付李某自1999年底至現在的病假工資,其數額按本單位與李某同等職稱人員相應期間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計算。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研究所應當支付李某方為處理此事支出的合理費用。據此,法院作出判決,撤銷研究所作出的關于李某按自動離職處理的決定;向李某支付自1999年底起至給付之日止的病假工資;支付李某方為處理此事支出的各種費用損失2321.3元,并駁回研究所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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