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拿到洪山區法院一審判決的大學畢業生小杜(化名)終于舒了口氣:幸虧自己在試用期間遞交了辭職書,不然,還得支付公司2萬元的違約金。
辭職?沒那么容易!
去年11月24日,小杜與武漢一家軟件公司簽定了3年期的勞動合同,雙方約定:“若在合同期內中止協議,需賠償對方2萬元。”并約定至今年2月23日的頭3個月為試用期。工作期間,小杜的畢業證及學位證存放于公司。
今年2月13日,小杜向公司遞交書面辭呈。3月25日,公司要求其先將違約金2萬元交來,否則不辦理“放人”手續,同時扣發工資和扣押證件。4月12日,小杜申請仲裁后,公司對仲裁結果不滿,遂將小杜告上法庭。
法院:都是公司的錯
法院審理認為,小杜在試用期內提出書面辭職,符合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不能視為違約。公司未按規定按時支付工資,屬違約行為,判令發放2月份12天的工資559元。公司收取畢業證及學位證的作法,違反勞動法強制性規定,理應返還。
律師:求職要小心
職場貼士:如果一直躲避老總的壞情緒,那么你永遠只能在“逃之”的壓抑中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