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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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