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律師:
今年1月15日我與某公司簽訂了3年期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每月工資1500元,未約定加班工資。但是,該公司經常加班,而且加班工資年底結算。請問:加班工資一年一次性結算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應該如何追討?
朱先生
朱先生:
一、加班工資一年一次性結算是不合法的。《勞動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原勞動部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第53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該公司聲稱“加班工資一年一次性結算”的承諾,并且作為制度加以規定,實質上是故意克扣和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行為,嚴重地違反了《勞動法》。《勞動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金,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二、討要加班工資要注意:第一,要知道加班工資標準是多少。《勞動法》對安排勞動者加班后的工資報酬問題規定了三種情形:一是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二是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三是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分別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200%和300%的加班工資。第二,應當注意當月發放的工資中是否含有加班工資。第三,注意仲裁申請的是時效是60天。從當月工資發放之日起開始計算,60天內提出申請仲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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