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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05年2月1日,王小姐與上海的C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王小姐的崗位為儀器分析測試員。2005年10月,C公司因業務需要,從美國進口了一臺分析測試儀,該儀器的操作以及數據分析屬于世界領先技術,需要到美國接受專業的培訓。C公司決定派王小姐去美國培訓,經過協商,雙方簽訂了一份培訓協議,該協議約定,C公司派王小姐到美國進行技術培訓3個月,服務期為2年,違約金為人民幣5萬元。2006年1月,王小姐培訓結束回到C公司,2006年8月,王小姐向C公司提交辭職書,C公司認為王小姐的服務期未滿,因此不同意王小姐的辭職,2006年9月,王小姐將C公司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C公司為其辦理退工手續。
【審理結果】
在仲裁審理過程中,C公司提出反請求,要求王小姐承擔違約責任5萬元人民幣。
經過審理,仲裁裁決C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間內為王小姐辦理退工手續,同時,王小姐應支付C公司違約金5萬元。
【律師解析】
一、關于勞動者的解除權
我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該條賦予了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102條之規定,如果勞動者沒有按勞動法第31條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條對于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
1、有服務期約定時,勞動者的解除權問題
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4條之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對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培訓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勞動者的服務期作出約定。
根據上述規定,服務期未滿,勞動者是否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答案是肯定的,但由于勞動者違反了服務期的約定,因此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當事人對服務期有約定的,約定的服務期限長于勞動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期滿由用人單位終止合同的,不得追索勞動者服務期的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服務期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續訂勞動合同,對服務期的履行方式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有脫密期約定時,勞動者的解除權問題
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5條之規定,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作出約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在脫密期內,是否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答案同樣是肯定的,但同時由于勞動者違反了雙方關于脫密期的約定,應該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二、關于違約金的約定
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17條之規定,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于兩種情況,一是,違反服務期約定的;二是,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同時還要求,違約金數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約定。
違約金數額、承擔責任和支付辦法應由雙方當事人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高于因勞動者違約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按雙方約定承擔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低于實際損失,用人單位請求賠償的,勞動者應按實際損失賠償。約定的違約金數額畸高的,當事人可以要求適當減少。
結合本案,C公司派王小姐到國外接受技術培訓,這種情況,C公司可以和王小姐約定服務期,同時可以設定違約金。根據實際產生的培訓費、差旅費等因素,雙方約定服務期為兩年,違約金為5萬元,應當是公平、合理的。王小姐雖然在服務期未滿的情況下,提出辭職,但其履行了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義務,因此,C公司應該為其辦理退工手續。同時,由于王小姐在服務期未滿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顯然違反了雙方關于服務期的約定,根據雙方合同的約定,王小姐應該承擔5萬元的違約金。
職場貼士:沒有十全十美的職場,只有現階段能夠接受的崗位。權衡利弊,準備好作出適當妥協的心理空間,愉快地與它相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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