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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進行二審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草案,將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由六個月延長為一年。
今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進行了一審。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六個月。
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提出,目前許多農民工的勞動報酬大多到年底才結算,有些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為了維持勞動關系,可能對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行為不敢主張權利,六個月的仲裁時效期間過短,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研究,建議適當延長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將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修改為“一年”,并增加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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