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應聘在一家外資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的附加條款中,公司規定:“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權變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不得拒絕。否則,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乙方任何經濟補償?!闭垎枺趧趧雍贤穆男羞^程中,公司可以任意變更員工的工作崗位嗎?
答:從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了解到,勞動部在《關于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爭議等有關問題的復函》(勞辦發[1996]100號)中指出,關于用人單位能否變更職工崗位問題,應按照《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精神辦理。
《勞動法》第十七條是關于勞動合同變更的規定,即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且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勞動部的這一規定,變更工作崗位應被視為勞動合同的變更,應按照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處理。因此,變更勞動合同應遵循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如要變更員工的勞動合同,應事先與員工協商,征得員工的同意后才能變更。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和三十一條是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的規定。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變更勞動合同,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若不能達成協議,用人單位則應按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職工工作崗位,則屬于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勞動者應當服從。當然,如果勞動者不愿接受用人單位的工作崗位調整,應當按照《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只有在《勞動法》規定的用工自主權范圍內,用人單位才可以單方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職場貼士:初到單位,你要督促迅速進入角色,別以為自己是新人,等人來教你做事。遇到問題向有經驗的人討教是優點,切忌不懂裝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