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勞動維權的打工者最常聽到的一句話就是,‘你有 本事就去告我。’一些老板還會很明確地對當事人說:‘我知道自己會輸,就是要和你打到底,你就算拿回一萬元,也要花一萬三’ ”(據4月26日《中國青年報》)。從這些老板“理直氣壯”的回答中,可以看出現今打工者靠法律手段維權的艱辛。
我國現行勞動爭議處理體制是“一調一裁兩審”制。即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審理期一般為60天,復雜的可延長至90天。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種體制實際上使打工者在仲裁階段耗費大量時間精力,并大幅增加維權成本。
當前造成仲裁不力的原因是,仲裁機構雖然具有獨立的準司法地位,但兼有爭議仲裁機構和勞動行政部門雙重身份,其司法獨立性易受行政權力的干預和影響。同時,法院與勞動仲裁機構在適用法律上采取完全不同的兩套標準,造成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并不以仲裁裁決為基礎,甚至對一些仲裁結果置之不理,另行審理,使前置的調節和仲裁變得毫無意義。另外,目前勞動仲裁機構對仲裁申請拖延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導致當事一方無法訴訟到法院,其訴權無法實現。所以“仲裁前置”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已成為我國勞動爭議處理中的一個障礙,對打工者維權尤其如此。
其實,“仲裁前置”規定并不符合司法救濟原則和程序正義等法治原則,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于勞動爭議這種民事爭議來說,當事雙方是法律上平等的民事主體。對爭議的解決,當事人應當有自由選擇權,或調解、或仲裁、或訴訟。而在現行體制下,勞動仲裁被強制性規定為勞動訴訟的前置程序,剝奪了當事人將爭議直接訴訟法院的權利。
在打工者維權的解決機制中,及時、便利是必須考量的因素,“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既然"仲裁前置"導致現行勞動爭議解決過程周期過長、成本過高,不利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那么就應通過改革現有制度,理順仲裁與審判之間的關系,使打工者這樣的弱勢群體,在依法維權過程中,用最小的"成本"獲取最大的維權收益。
職場貼士:車到山前必有路,不要太過于逼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