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律師:
你好!我在一家服飾公司工作。今年3月份,公司為完成一批外貿服裝加工業務,要求全部工人都加班工作。當初考慮到加班的酬勞比較豐厚,因此我自愿與單位簽訂了一份每天工作12小時的協議。但后來因為家中有事,我需要回家處理,所以無法履行加班合同。而根據合同約定,一方違約,要承擔高額賠償金。
請問:這種情況我該如何處理?如果我不履行合同,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何先生
何先生:
你好!你在工作中遇到困難和問題時能首先求助于我們《咨詢臺》欄目,感謝你給予的信任與支持,現就你咨詢的上述問題作出解答,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長工作時間:(1)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的;(2)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3)為了完成國防緊急生產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等。
但是延長工作時間不是毫無限制的?!秳趧臃ā返?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根據《勞動法》第42條的規定:只有在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或者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延長工作時間才不受勞動法第41條的限制。
職場貼士:談到你剛搬離之某地區的天氣或交通,或任何風土人物,你把它們批評得體無完膚。(你也許碰巧批評到面試官的家鄉,而面試官又正巧深感懷鄉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