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聘時稱孩子已9歲,無生活負擔,能夠勝任工作,然而,上班后不久,用人單位卻得知該女員工已有孕在身。由此,用人單位認為“受騙”,遂以該職工懷孕生育無法完成工作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就此雙方形成糾紛。天津市和平區法院審理后認為,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做法違反國家規定,遂一審判處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004年1月,鄭女士應聘到本市某發展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用工合同。公司每月給鄭女士工資1200元。然而,當年4月份,公司卻意外地得知再婚的鄭女士懷有身孕,并了解到計生部門已為她下發了生育二胎的準生證。為此,某發展公司以鄭女士懷孕且生育子女無法完成公司合理分配的工作為由,向其出具了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說明”。在此情況下,鄭女士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裁決雙方繼續履行合同。其后,發展公司執行了仲裁裁決,但自當年7月起,重新安排了鄭女士的工作,將其月工資調整為700元,并按700元為基數,為其上三險一金。對此,鄭女士很不滿意,遂起訴要求恢復自己原來所從事的崗位,照發月工資1200元,并支付相應工資和按規定報銷醫藥費。
法庭上,被告方某發展公司辯稱,2003年11月,公司在人才市場上招聘公司文員時列出條件,要求應聘者身體健康,無家庭負擔,能堅持日常工作。原告在應聘時言明她的孩子已經9歲,她本人可以勝任工作。公司聽信了原告的話才與之簽訂勞動合同。不料,4月中旬,原告先是稱病請假,后才告知公司她已懷孕。此后公司了解到,原告再婚后即申辦了二胎指標。發展公司認為,事實表明,原告為能與公司簽訂合同,故意隱瞞實情,雙方的勞動糾紛完全是由于原告故意騙取公司的信任引起的。公司考慮原告是高齡產婦,因而重新為她安排了工作,符合相關規定,所以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
面對雙方爭執不下的情況,案件合議庭的法官認真傾聽了雙方的意見。合議庭認為,被告出具的解除與原告勞動合同的“書面說明”違反《勞動法》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應予撤銷,雙方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被告應按國家規定為原告報銷懷孕期間的醫療費,另外要按雙方應承擔的比例為原告上保險。至于原告鄭女士要求繼續工作在原崗位的問題則屬于企業內部問題,法院不予考慮。
職場貼士:消除“星期一綜合癥”,要做到在雙休日盡可能過得輕松愉快,不要與平時出現過大的反差,更要避免出現雙休日過度疲勞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