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1995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的相關規定,春節7天長假中,初一至初三是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向在此期間加班的勞動者支付300%的加班工資;其余4天為勞動者法定休息日,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應首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而且,加班工資的基數不得低于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特別指出,有的單位對加班的勞動者均實行調休制,即使在春節3天的法定假日里,也采用事后調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資的支付,這是不合法的。因為,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并且不得以調休等方式代替。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提醒,如果勞動者的節日加班工資被克扣可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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