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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患病很長時間,但一直沒給單位履行書面請假手續。去年年底單位就以我無故曠工為由將我除名。我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但被告知已超過仲裁時效。請問,我該怎么辦?
答復:
?? 我國《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的時間。你去年年底已知道被除名,故從你知道被除名的那天起六十日內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仲裁部門才會受理。
?? 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82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你可以要求仲裁部門出具書面不予受理的決定或通知,憑決定、通知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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