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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南寧多麗電器總廠副廠長陸鳴林代表,近日領銜向大會提出《關于修改勞動法勞動爭議前置程序的議案》,鑒于勞動爭議必須先仲裁后起訴有三弊病,建議取消勞動仲裁前置程序,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既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爭議案件實行勞動仲裁前置程序,非經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訴。陸鳴林代表認為,從實踐來看,勞動法的這些規定嚴重妨礙了廣大勞動者(特別是農民工)的維權工作,影響到了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具體表現在:由于仲裁前置,增加了廣大勞動者維權經濟成本(多交一項仲裁費);由于仲裁前置,增加了廣大勞動者維權時間成本(比普通甚至復雜得多的民商行政案件至少要多花60天來解決爭議);由于仲裁前置,勞動爭議的解決實質等同于三審才能審結,浪費國家機關仲裁、審判資源,又降低解決爭議的效率。
陸鳴林代表提出,由于勞動爭議案件專業性并不強,而現行勞動法的規定又存在上述問題而成為廣大勞動者維權的障礙,因此,從提高解決勞動爭議的效率出發,建議相應修改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取消勞動仲裁前置內容,改為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一方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而對方無異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作裁決為終局裁決,當事人不得起訴。當事人一方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而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在先,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裁決;如人民法院受理在先,則由人民法院受理審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與人民法院同一天受理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裁決。當事人可以自收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后三十天內申請仲裁機關所在地或對方當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裁決違反法律規定而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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