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職工與用人單位就工資、保險、勞動合同等方面引發的勞動爭議時有發生。
但在解決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卻往往因不了解相關的時效規定,失去了解決爭議的最佳時機……
趙某于1984年到順義區某建筑公司工作,屬農民合同制工人。1998年12月1日,雙方終止勞動關系,趙某某領取了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和養老金計6440元后,離開該公司。2002年2月27日,趙某向順義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要求公司給付其1998年終止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養老和失業保險費及2002年2月以前的生活費。順義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趙某的仲裁申請已超過申訴時效為由,駁回了其全部仲裁請求。趙某不服,又于2002年4月1日向順義區人民法院提起勞動爭議訴訟。順義區法院認為,趙某領取一次性生活補助費和養老金離開公司時,應該已知道其權利受到了侵害。但其未在兩年的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現已超過訴訟時效,故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申訴人在自身勞動權益保護方面,因超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期間,未被勞動爭議仲裁部門受理,失去了通過法律程序解決糾紛的機會。申訴人趙某,向法院請起勞動爭議訴訟時,又因超過了法律規定的兩年的訴訟時效,同樣失去了通過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糾紛的機會。
政策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勞動爭議糾紛在提起訴訟前必須先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時,提出仲裁請求的一方應當自發生勞動爭議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對仲裁裁決不服,勞動爭議當事人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當事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時起兩年內,應及時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否則法院將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不予受理。同樣,勞動爭議當事人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時,若已超過了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限,則應從糾紛發生之日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時起,兩年內及時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勞動權益。
職場貼士:工作的結果是別人的,成果卻是你自己的,不要為此犯糊涂,將工作應付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