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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剛應聘到某公司從事銷售工作,由于沒有什么銷售技巧,一直不能很好完成公司規定的銷售定額。公司確認我不能勝任本職工作后,給我調換了崗位。一段時間后,按照有關考核標準,公司又認為我在新的工作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工作。于是公司以我不能勝任工作,經過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為理由,作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沒辦法我只好辦理了離職手續,并向公司索要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遭到拒絕,請問我一點補償都拿不到嗎?
法官解答:我覺得該公司的答復是錯誤的。
雖然按照《勞動法》第26條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屬個人能力問題,主觀上沒有過錯,與《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是兩回事。后者導致的解除勞動合同后,勞動者不能得到經濟補償金,而因“不能勝任工作”導致的解除勞動合同,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精神,公司應支付補償金。
對此,你可以通過申請調解、仲裁或提起訴訟等手段來維護自己合法的權益。
職場貼士:不要因為失敗就裹足不前。失敗是難免的,也是有價值的,從失敗中,你會學到正確的方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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