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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是女人的權利,但現在許多用人單位視此為“眼中釘”,在招聘女職員時附帶苛刻的規定,女職員在職期間不得懷孕,否則將如何如何。這些不合理的規定使很多女職員被迫將生育計劃一拖再拖。南京的劉小姐就由于在職期間懷孕,被公司調崗降薪。不過她勇敢地拿起了法律武器,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職工:懷孕了,被調崗降薪
劉麗是南京某科技公司的員工,2004年進入公司從事行政秘書工作。當時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劉麗所從事的工作崗位是“行政秘書”,月工資為1380元,勞動期限到2009年8月30日止。2005年5月劉麗被檢查出懷有身孕,但此后仍然來公司上班。但紙終究包不住火,幾個月后,公司發現劉麗懷孕了。10月9日,劉麗收到了書面通知,公司認為劉麗在工作期間的表現不符合崗位職責要求,現調去公司倉庫擔任統計員職務,并隨之降薪。劉麗認為公司擅自變更勞動合同,在她懷孕期間調崗位,并降低工資待遇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她的合法權益。并且自己患有貧血,調離后的崗位離居住地較遠,她根本不適合調離后的工作。在和公司多次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她向南京市白下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提出3項要求:1、公司撤消調崗降薪決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2、公司按原工資標準支付至仲裁期間工資經濟損失1380元/月及25%的工資賠償金;3、由公司承擔本案仲裁費用。之后劉麗又提供了勞動合同、工資賬戶、崗位調整通知以及醫院開具的貧血證明等證據。
公司:調崗了,工資沒降低
被訴人南京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辯稱:1、劉麗在任職行政秘書期間,工作表現未能符合工作崗位要求,且在員工中造成負面影響,為嚴肅公司管理,教育其本人,由公司領導找其談話,并討論調換工作崗位事宜。其本人雖表示不同意,但鑒于其實際工作表現確已不適合行政秘書崗位,經公司決策層討論決定,給予崗位調整。2、按照公司相關規定,調崗調薪,工作崗位變動,崗位(職務)工資相應變動,但是基本工資未降低,所以對劉麗提出的降低基本工資的疑義不成立。3、公司倉庫統計員工作崗位職責無一處與勞動法相違背,更無不適合懷孕女工的工作內容,申訴人因有貧血為由不肯接受公司的調整,是公司不能支持和接受的。4、劉麗應于2005年10月13日到新崗位報到上班,但申訴人在沒有進行任何請假手續的情況下,未到新的工作崗位上班,是曠工多日的行為,按法律規定視同自動離職。
仲裁:調錯了,賠償損失
仲裁委員會認為,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協議。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經勞動單位和當事人協商一致后,勞動合同才可以變更。被訴人某科技公司以申訴人劉麗工作期間的表現不符合崗位職責要求為由,對申訴人的工作崗位進行了調整,雙方既未協商一致,被訴人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申訴人不符合其工作崗位的要求,且申訴人尚處于孕期,被訴人作出的調崗決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應當予以撤消。被訴人沒有正當理由調整申訴人的工作崗位,造成申訴人無法在原崗位繼續工作,應當賠償其工資損失。對申訴人主張被訴人按原工資標準支付至仲裁期間工資經濟損失1380元/月及25%的工資賠償金的申訴請求,仲裁委員會予以支持。由于雙方經調解無效,白下區仲裁委員會依照《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以及勞動部《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相關規定,作了裁決:一、被訴人在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5日內支付申訴人10月、11月兩個月工資2760元,并加發25%的經濟補償金690元;二、撤消被訴人對劉麗作出的工作崗位內部調整通知,雙方按勞動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至此,劉麗終于通過法律途徑保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仲裁委員會工作人員表示,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女員工,企業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女職工懷孕期間,如果用人單位擅自解除、變相解除勞動合同,與單位的勞動糾紛不能協商解決,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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