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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來滬工作的謝邦倫持欠條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單位支付出差補貼費。而單位卻以本案未經勞動仲裁且已過仲裁時效為由,拒絕支付。11月3日,上海市楊浦區法院根據新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一審判決單位支付謝邦倫出差補貼款19,953.90元及利息。
來自安徽的謝邦倫于2004年6月至上海海立特種制冷設備有限公司從事制冷設備的售后服務工作,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2005年3月1日,海立公司出具《欠條》,明確欠付謝幫倫2004年度出差補貼款人民幣23,483.90元,并承諾在2005年第二季度還清。但直到2006年4月6日,公司僅支付謝邦倫出差補貼款3530元。謝邦倫遂于10月訴至法院,要求海立公司支付出差補貼款19,953.90元并支付利息。而海立公司則辯稱謝邦倫未提起過勞動仲裁,法院不應受理;且本案已過仲裁時效,謝邦倫已喪失了勝訴權。不同意原告之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工資及獎金、補貼等勞動報酬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海立公司欠付謝邦倫出差補貼款并出具欠條,雙方的債權債務已由欠條作了明確的約定,民事權利義務亦不需再作認定,故本案不需先行仲裁,亦不受仲裁時效的約束。海立公司理應立即支付欠付的出差補貼款并支付相應利息。遂判決:海立公司支付謝邦倫出差補貼款19,953.90元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種貸款利率支付自2005年7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法官析法]
根據2006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的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本案中爭議雙方已經以欠條方式明確了爭議金額,故本案雖為勞動爭議案件,但在起訴前并不需要經過勞動爭議仲裁的前置程序,勞動者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也和一般的債務糾紛一樣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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