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企業用工中試用期違法的情況屢見不鮮,一些用人單位誤以為試用期只是試用,沒有法律保護,于是向勞動者提出的待遇隨心所欲;勞動者由于初到單位,有時為了保住工作,往往想著媳婦熬成婆,也不敢提出。如果單位在試用期中解雇員工,矛盾就會激發出來。
莉莉是大學本科應屆畢業生,由于大學畢業生連年增長,就業形勢不容樂觀,所以當她找到一家國有大型電信企業的工作時非常高興,連待遇都沒有詳細問就開始了3個月試用期。試用期沒有簽訂任何合同,就是人力主管說“你來做吧”。可是進了企業之后才發現,該國有企業等級制度森嚴,剛進去的莉莉不僅連個桌子都沒有,報酬也只有400元。當3個月試用期快到時,企業人力主管和莉莉說她試用期不合格,公司決定不與她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了。
莉莉很苦惱,在網上尋求幫助時找到了勞動法苑網(http://.laodongfa),在專業律師的指點下,莉莉又覺得有了希望。
專業律師指出,我們國家的勞動法律法規對于試用期的概念只有一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所說的“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所有其他法律法規中提到的“試用期”都是對其的詳細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頒布后,勞動部又有多個文件對試用期的規定作了進一步的強調,如一九九六年《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中規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睋Q句更加清楚的話來說,沒有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就根本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試用期,只不過是借了一個名頭罷了。莉莉并沒有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所以公司叫她去什么試用期根本就是無稽之談。由于確實發生了勞動關系,缺乏勞動合同,那莉莉這一段所謂的“試用期”內實際上是事實勞動關系。
此外,公司給予莉莉的試用期工資僅僅才400元,這還不到莉莉所在的城市的最低工資標準。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員工為單位提供了了正常的勞動,單位給予員工的報酬就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一些城市對于這個問題更是有詳細的地方規定,如《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第十一項明確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后,在試用、實習期期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彼岳蚶蜻€可以問企業要回自己工資與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
當專業律師問到社會保險金的問題時,莉莉更是茫然不知怎么回事。專業律師提醒莉莉,即使是在試用期內,員工與單位有勞動關系,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金?,F在很多企業在招收試用期人員時都忽視這一步,甚至說試用期正式錄用后再幫員工補繳。這無形中就脫逃了試用期后認為不合格的員工的社會保險金。這些做法都是于法相悖的。
勞動法律法規是一套比較紛繁復雜的體系,僅試用期的問題就可以說好久。在遇見勞動人事關系變更時,去勞動法苑網
(http://.laodongfa)看看,員工可以保護自己的權益,企業則可以更加合法地處理與員工的關系。
職場貼士:管理時間:上司的工作安排很多,如員工不懂時間管理,就算加班也不會有滿意的結果,所以要提前做計劃、 預測可能的變化,然后不折不扣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