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工因停薪留職期滿后,未按單位要求及時上班,后單位將其除名,職工不服一直和廠方爭論,18年后才提起訴訟。記者昨日獲悉,由于超出訴訟時限,法院駁回了該職工的請求。
1984年,鄭強軍與南京某油漆廠簽訂留職停薪協議,約定兩年留職手續。1986年到期前兩個多月,他到廠里多次要求續辦停薪留職手續,廠里要其等候通知再辦。同年7月底,廠突然書面通知他,不同意繼續辦理留職,讓他立即返廠上班,但在10月份,他卻收到廠方一份郵件,要對他按自動離職給予除名的決定。去年10月,鄭某不服,要求撤銷廠里決定,恢復與廠里的勞動關系,按相關規定辦理退養手續,賠償各項費用900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南京某油漆廠辯稱,廠里的除名決定合法有據,而且原告的訴訟請求已超過訴訟時效,原告是1986年10月收到被告除名決定的,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提出勞動爭議,而原告在時隔18年后才提出。到目前為止,原告沒有提供不可抗力或正當理由的依據。
法院經審理查明,1984年4月,原告與南京某油漆廠簽訂了留職停薪協議書,約定原告留職停薪時間兩年,協議自1984年5月1日起生效,1986年7月,南京某油漆廠通知原告,不同意繼續辦理原告留職停薪手續,并通知原告回廠上班。原告未回廠上班,1986年9月18日,南京某油漆廠根據國務院1982年頒布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等規定以及留職停薪協議書,對原告作出了除名決定。去年5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超過申訴時效,對原告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書。最終溧水法院判決,由于超過審理時效,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
職場貼士:犯錯了及時認識錯誤,并盡快改正,吸取教訓遠比一味自責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