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學院研究所科研人員賈女士未提申請,單位卻作出同意自己辭職的決定,并停發了相關的福利待遇。賈女士為此將學院研究所告上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撤銷學院研究所同意賈女士辭職的決定;補發賈女士的工資及福利待遇。
1999年7月,賈女士畢業分配到某學院研究所工作,雙方簽訂了學院畢業生服務協議。2002年12月8日,學院研究所認定賈女士2002年考核不稱職。同月,賈女士報考學院研究生院研究系博士研究生,2003年7月被錄取。2003年8月28日,學院研究所做出同意辭職的決定,同意賈女士自同月31日起辭職,調離研究所。此后學院研究所將賈女士的人事檔案移交至學院人才交流中心,從2003年9月起停發工資及福利待遇。同年10月22日,賈女士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因不服仲裁裁決,2004年3月,賈女士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學院研究所作出同意自己辭職的決定;判令學院研究所支付拖欠、扣發的勞動報酬、福利待遇;撤銷人事檔案中的辭職決定以及其他不應放入檔案的文件;學院研究所承擔案件訴訟費用。學院研究所辯稱,賈女士2002年11月綜合考核不合格,在其同意調出或尋找其他出路的情況下,研究所將其考核等級定為基本稱職。賈女士報考博士研究生不是委托培養,不是在職博士生,不應享受在職職工各項待遇。研究所原則規定,凡報考研究所以外單位的博士生均要調離。因此,不同意賈女士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賈女士不服,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學院研究所不能舉證證明賈女士提出辭職申請,做出同意賈女士辭職的決定,并將賈女士人事檔案轉至學院人才交流中心缺乏依據。賈女士要求撤銷辭職決定理由正當,應予支持;賈請求學院研究所從人事檔案中撤出相關材料一節,所涉事項不屬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圍,故不予處理;學院研究所主張凡考取外單位博士生的均應與研究所脫離人事關系,未能提供相關依據,法院不能采信;學院研究所同意賈女士辭職的決定不合法被撤銷,故賈女士仍屬于學院研究所研究人員,學院研究所未舉證證明其規章制度中有考取外單位研究生后可停發工資及福利待遇的規定,而相關教育行政部門對學院系統的各類研究生的待遇問題亦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學院研究所以賈女士不是在職研究生為由拒絕向其發放工資福利待遇,于法無據。判決學院研究所補發賈女士2003年9至12月的科研津貼,2003年防暑降溫費、國慶節過節費、2004年春節過節費共計2040元;報銷2003年11月15日至2004年3月15日、2004年11月15日至2005年3月15日的供暖費;補發賈女士2003年9月至判決生效之月的工資;報銷2003年9月至判決生效之月的子女醫藥費;繳存2003年9月至判決生效之月的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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