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我去年年底因工傷與單位達成賠償協議,賠償金額為8000元,后來我被認定為七級傷殘,我聽說可以多賠錢,找單位要,單位說我簽了協議事情已了結了,請問我該怎辦?
答復:勞動者雖然是以合同形式來建立勞動關系,但整個勞動過程中的勞動安全、勞動保險,都有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因工傷殘等情形下,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享受勞動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并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這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社會責任,也是勞動者應享受的基本權利,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安全生產,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這些均不同于因人身損害民事賠償關系。2003年頒行的《工傷保險條例》,進一步確立了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因工傷與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由勞動法調整,不能適用民事法律調整。你與單位雖然有賠償協議,如果適用民事法律調整,則雙方賠償協議有效(除非其顯失公平)。但作為工傷又是另外一種法律關系,而不是由民事法律調整,所以,我認為你們雙方私下的賠償協議無效,你可以要求對方按照傷殘等級工傷賠償。
職場貼士:當你決定要不要說“是”的時候,把它想象成這是一件你在下周就得要做的任務。別僅僅因為它似乎看上去很遙遠而且繁重,所以你就去答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