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工作中被單位一職工誤傷,要求單位按工傷對待,而單位卻認為不屬于工傷,不能按工傷對待,應向行為人索賠。某園林公司職工姚女士為此向北京市懷柔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日前,懷柔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本案進行裁決:園林公司向姚女士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醫療費、護理費、姚女士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二次手術費、勞動能力鑒定費共計24000元。
2003年6月,姚女士被某園林北京分公司雇傭,在懷柔區龍山用卵石做鋪輔路的工作。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2003年7月18日上午11時左右,其在施工現場工作時,被園林公司相互打鬧的一職工扔出的鐵錘從墻上反彈到頭上,經懷柔區第一醫院診斷為“急性開放性顱腦損傷,顱骨凹陷骨折,顱內積氣,頭皮破裂”。第一次手術,醫生從其頭顱內取出四塊頭顱碎片,造成頭蓋骨局部缺失,需要進行第二次手術。2003年12月15日被懷柔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04年11月19日被北京市懷柔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九級傷殘。其所在的園林集團認為不能認定為工傷,應向行為人提出索賠。園林公司在支付部分醫療費用的情況下,拒絕承擔二次手術費用,拒絕支付姚女士應享受的工傷待遇,甚至恐嚇、威脅其家屬。在此情況下,姚女士向懷柔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解除勞動關系;支付醫藥費、2004年工資、住院期間家屬護理誤工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勞動能力鑒定費共計63000元;仲裁費由被訴人承擔。
北京市懷柔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進行詳細調查后認為:因姚女士是在工作中受傷,且已被勞動部門確定為工傷,并由懷柔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九級傷殘,故其所在的園林公司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支付姚女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因姚女士在兩次住院期間經醫生證明需要人員護理,但該公司并沒有派人護理,故園林公司應當支付姚女士在兩次住院期間護理費,應參照北京市現行工資規定,本著合理性原則予以支付。因園林公司尚未支付姚女士在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該公司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予以支付。因園林公司沒有為姚女士繳納工傷保險費,故對姚女士要求支付勞動能力鑒定費的請求,予以支持。因姚女士兩次停工留薪合計為12個月,且園林公司已經支付了姚女士部分停工留薪期工資,故對姚女士要求支付2004年全年工資的請求不予支持。但園林分公司應當為姚女士補齊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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