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數量正在增加,為維護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上海出臺了《上海市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處理辦法》,首次決定人事仲裁不再是“終點站”,當事人若對仲裁裁決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這是記者昨天從市人事局獲悉的。
據了解,上海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去年全年受理26件人事爭議案件,而今年3個季度就達到72件。市人事局人事爭議處理辦公室周茂生主任告訴記者,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是今年市府十大實事項目之一,改革力度的增強使得聘用合同中的爭議突增,其中有8成左右爭議集中于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發生的矛盾,包括合同的解除、違約、服務期、培養費以及在人才流動過程中發生一些經濟補償等。
按照以往的規定,人事爭議處理只能走仲裁一條路,一旦仲裁結果出來,案件不可能“翻盤”。然而現在出臺的新規定讓“翻盤”成為可能。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和勞動仲裁一樣,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周茂生指出,法院的受理不僅是對仲裁結果的審核,更是對整個爭議事件的重新調查。這就使人事爭議處理具有更強的效力,做到“一裁二審終局”,避免了以前處理約束力弱、久調不解的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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