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小姐兩年前從外地某大學畢業后來上海求職,與某企業簽訂了3年期的勞動合同,該企業為其辦理了引進手續。今年春節后,程小姐因不堪忍受部門經理的騷擾,決定辭職,并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了人事部門。人事部門告知,必須支付違約金1萬元。程小姐不同意,認為企業辦理她的引進手續時,是由她自己出的錢,企業并沒有出資,對違約金無法接受。人事部門堅持己見,并不辦理退工手續。雙方多次交涉無果。程小姐身心疲憊,因病住院治療了近一個月。
日前,程小姐來到編輯部,南南接待了她。她問:(1)提出辭職巳經幾個月了,現在提出勞動仲裁,要求辦理退工手續,是否已過了時效?(2)企業要我支付違約金,我無法接受怎么辦?(3)在企業工作兩年多,雙休日經常加班,企業拒發加班費,可以要求企業補發嗎?
南南告訴程小姐:(1)現行《勞動法》規定了仲裁時效為60天,同時也規定了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60天的,仲裁委員會也應受理。程小姐因病住院,未能及時提起勞動仲裁,可以作為“正當理由”。程小姐只要能夠提供自已生病住院的證明,勞動仲裁委員會應該可以接受她要求企業辦理退工手續的仲裁請求。(2)關于違約金的問題,企業不能以此為理由不辦退工手續,企業可另行依法向程小姐主張權利。(3)雙休日加班工資的索取,程小姐應該在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即企業拒發加班工資之日)60天內提起勞動仲裁。超過60天勞動仲裁部門不會受理。
南南提醒:(1)不少人打官司輸在仲裁時效上,這與這些人只關心自己享有哪些權利而不關心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有關。同時,也與人們“凡事則忍”的處世態度有關。“忍”有時是必要的,但要有一個度。千萬不能因忍而喪失了自己的權利。(2)勞動仲裁涉及多項請求的,如果部分請求已過時效并不影響其他請求。當事人仍應依法主張權益,獲得法律的支持。
職場貼士:學會為自己制定職場規矩,比如:約定在3分鐘之內結束私人電話,避免被瑣事干擾,這對自己和工作都是一種負責的主動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