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歲的李曉是河南宛西第三紙業公司職工。2003年4月10日上午,由于烘毯缸上纏紙影響正常生產,他在車間領導的安排下清理纏紙,在處理過程中,左臂被帶入烘毯缸進口,導致左前臂被當場磨擦撕裂斷開。由于傷勢太重,左臂最終被截肢,該公司全部報銷了其醫療費用。
2004年4月,他被市勞動工傷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工傷傷殘骨科四級。工傷鑒定后,李曉找公司要求享受工傷的有關待遇,但公司以資金困難等為由,沒有落實其工傷待遇。李曉遂向該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請求依法裁決,要求:1.支付其醫療期內住院伙食補助費、工傷鑒定費;2.支付停工留薪期內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傷殘津貼;3.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4.支付安裝假肢費用;5.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該企業辯稱:申訴人在工作中因工受傷屬實,但企業已報銷了全部藥費,已盡到了義務,其它相關待遇按規定應由社會保險部門的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在此期間,企業法人代表已變更,新任經理不應該解決前任的工傷遺留問題;申訴人的有些請求缺乏法律依據。
這是一起因工傷待遇而引發生的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李曉的工傷待遇是適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還是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企業法人代表的變更對本案有無影響;李曉的工傷待遇應當由誰支付;李曉的申訴請求依法能否得到支持。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關于適用法規問題,《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本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條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在本案中,申訴人李曉的工傷發生時間雖然是2003年4月10日,但其工傷鑒定的結束時間是在2004年4月。根據上述規定,李曉的工傷待遇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仲裁委認為企業法人代表的變更,不影晌李曉依法享受工傷待遇。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9條規定:“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變更,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需因此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在本案中,雙方依法簽訂了勞動合同,并對李曉的保險福利待遇進行了明確的約定。因此,李曉的工傷待遇問題,不因該企業法人代表的變更而受到影響。
關于李曉的工傷待遇由誰支付的問題,經仲裁委調查,申訴人因工受傷至今,被訴人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據此,本案中的申訴人應享受的相關工傷待遇,應當由被訴人支付。
根據案件的基本事實,結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定,仲裁委依法做出裁決:
l.被訴人給申訴人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報銷工傷鑒定費用。
2.被訴人支付申訴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8226元,雙方依法向社會保險部門繳納社會保險費。
3.從2004年4月起,申訴人退出工作崗位,保留勞動關系,由被訴人按月支付343元的傷殘津貼。
本案提醒企業:參加工傷保險,既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也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同時也是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的需要。企業應當依法參加,并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作為工傷職工個人,在維護自己的權益時,也要注意依法提出申訴請求,不要提出法外的或者不合理的要求。因為,國家的工傷保險法規和政策只保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個人提出的不合法的要求,則不予支持和保護。
職場貼士:談話偶爾會陷于沈默,為了化解冷場的情況,你腦中浮現的念頭,不可隨意脫口而出。務必叁思而后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