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北京市良種繁殖場因違反勞動法解除和職工的勞動合同,被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敗訴。
和繁殖場打官司的,是個農民合同制女工,39歲,姓張。
1990年3月,繁殖場為開展多種經營,在順義區高麗營附近建了養雞廠、養魚塘等,并招聘了周邊村莊部分農民工,39歲的張女士就是其中一位。當時繁殖場讓張女士在養雞廠養雞,合同到2016年3月。合同中還約定了6條繁殖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其中包括:因“企業關、停、并、轉或破產的”。
2003年11月25日,繁殖場提前30天向張女士發出解除勞動關系書面通知,理由是養雞廠倒閉。張女士不同意,找到順義區勞動爭議仲裁,結果仲裁機關裁定解除勞動關系通知無效。2004年3月,繁殖場起訴到順義法院,稱養雞廠因連年虧損倒閉。張女士的工作崗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已構成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要求確認與張女士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有效。
張女士辯稱,養雞廠倒閉后自己的崗位調整過,不屬于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情形。同時指出繁殖場解除勞動合同時事先既未與她協商,也未經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同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合法。順義法院審理后認定仲裁機關裁定正確。繁殖場不服,上訴至市二中院。
此案的關鍵,在于養雞廠倒閉是否屬于使合同無法繼續的“發生不可抗力”。
市二中院審理后指出,勞動法中的“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是指,企業遷移、被兼并、企業資產轉移等。而張女士是與繁殖場簽訂的勞動合同,養雞廠是繁殖場的下屬部門。現養雞廠關閉,而繁殖場并未關、停、并、轉。同時勞動法還規定,當產業結構調整時,勞動者的工種在協商后可隨之調整,不應就此解除合同。本案中,養雞廠關閉后,張女士的崗位曾調整過。另外繁殖場在與張女士等一批職工解除合同后,又重新招聘一批工人,顯然與以無崗位為由,解除與張女士合同的事由相矛盾。
結果,市二中院昨天終審判決繁殖場單方解除與張女士的勞動合同無效。同時判決繁殖場賠償張女士去年12月份的工資差額、今年1、2月的生活費共計890余元。
職場貼士:經常讓自己笑,有研究表明,大笑非常利于釋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