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某省燈泡廠自法定代表人朱某于1994年5月接任廠長職務后,從1995年7月5日起,以生產任務緊,工廠人手不足為由,將原來由7人承擔的燈泡裝箱入庫工作改由趙某等4人承擔。一個星期后,趙某等4人向廠長朱某提出燈泡裝箱入庫工作由趙某等4人承擔工作量太大,4人每天得多干兩個多小時才能完成任務,要求廠長再給增加一個人。廠長不同意加人,但提出4人的超時超量工作可以給加班費。3個月后,趙某等4人均感到身體已極度疲乏,無法再堅持長時間的超量勞動。因而,又一次向廠方反映情況,但廠長朱某卻說:“干不了,可以不干,不想在燈泡廠干,可以走嘛。在這里就這個干法。”雙方遂為此產生爭議。
法院審理認為燈泡廠違反勞動法律的規定,長期延長趙某等4人勞動時間,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據此,判令被告自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長期延長趙某等4人工作時間的行為。
[案例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燈泡廠是否違反勞動法規,變相延長工作時間,侵犯了職工的休息權。
燈泡廠法定代表人朱某以生產任務緊,工廠人手不足為由,變相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使趙某等4人身心疲憊,健康受到極大損害。燈泡廠雖然對加班、加點制服了額外工資,但已違反了我國有關工時立法。法院判令其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長期延長趙某等4人工作時間的行為是完全合理合法的,燈泡廠應嚴格執行法院次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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