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申訴人吳某是一家廣東外商獨資企業北京分公司的員工;2001年1月8日申訴人吳某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 1、廣東省某外商獨資企業北京分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2600元×2個月=5200元。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審理過程中認為申訴人與外事服務企業簽訂有勞動合同,屬外事服務企業派往外商獨資企業的員工,其用人單位應當是外事服務企業而不是外商獨資企業北京分公司。經勞動仲裁委員會調查核實,申訴人于1999年11月22日到廣東省某外商獨資企業北京分公司工作,并與該公司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2000年4月廣東省某外商獨資企業北京分公司與外事服務企業簽訂了《委托人事管理協議書》,此時外事服務企業又與申訴人簽訂了一份為期!年的勞動合同。2001年1月5日廣東省某外商獨資企業北京分公司辭退了申訴人,外事服務企業得知此事后便解除了與申訴人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因申訴人是否能得到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發生爭議而引發勞動爭議。
仲裁結果:
駁回申訴人的申訴請求。
評析:
廣東省某外商獨資企業北京分公司系在國內注冊的外商獨資企業,該企業錄用申訴人后與申訴人簽訂的2年期勞動合同,這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的規定,該勞動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的勞動關系受法律保護。
2000年4月廣東省某外商獨資企業北京分公司與外事服務企業簽訂《委托人事管理協議書》后,申訴人的勞動關系并未發生變化,此時外事服務企業在申訴人未與廣東省某外商獨資企業北京分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又與申訴人簽訂勞動合同,其行為違反了勞部發(1996)355號文件的規定。勞動仲裁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外事服務企業與申訴人的勞動合同為無效勞動合同。雖然外事服務企業解除了申訴人的勞動合同,申訴人關于外事服務企業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的請求,仲裁委員會不予支持。
職場貼士:Competence能力:能力是與自己所學的知識、工作的經驗、人生的閱歷和長者的傳授相結合的。并不是說,我們學的什么專業,未來就會從事哪一行,人格特質才是決定人生方向的關鍵。因此,能力的培養是和真正不斷地吸收新知識新經驗密不可分的,只有充實自己,才能贏在各個起跑點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