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申訴人張某于2003年8月9日被被訴方某塑料制品公司雇傭為臨時工,在車間內從事進料工作。上崗前,被訴方未對其進行必要的勞動安全知識教育,也未有針對性地對其進行崗位培訓,只是派一個當班的班長告訴申訴人該干什么活。2003年8月19日下午4時,張某在加工塑料操作中,右手直接進料被卷入機內壓傷,結果導致中指遠節離斷,食指、無名指挫裂傷,后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鑒定為傷殘十級。事故發生后,被訴方某塑料制品公司將張某辭退,張某向被訴方要求按規定落實其相關工傷待遇,但被訴方堅持認為張某系臨時雇工,且違反操作規程才造成傷殘事故,由此造成的后果應由其本人自負,企業對此概不負責。張某對此不服,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被訴方按法律規定給予賠償。
[仲裁結果] 仲裁委立案開庭審理后認為,根據原勞動部勞部發[1996]266號《企業職業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張某因工負傷,且被評定為傷殘十級,張某的要求符合《試行辦法》的規定。被訴方以申訴人張某系臨時雇工且違反操作規程為由,拒絕承擔法律責任的做法是錯誤的,因此裁定被訴方某塑料制品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訴人張某各項工傷待遇23608元,案件仲裁費由被訴方承擔。
[評析] 一、 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由用人單位對其進行相關的技術培訓,同時,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以杜絕和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但在現實生活中,大部分用人單位在招收新工人上崗前,往往很少對其進行崗位安全生產教育,經常是“招之即來,來即上崗”,給安全生產留下隱患。等事故一發生,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雙受損。本案中,被訴方招用張某后,在未對其進行崗位培訓的情況下,就讓其上崗從事有危險的工作,顯然是不合法的。
二、 工傷待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本案中,申訴人張某在進料操作中,沒有用進料工具操作,而用手直接進料,對造成工傷事故應負一定責任,但我們國家在處理工傷事故、落實工傷待遇的過程中,實行的是工傷者“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受傷者在享受工傷待遇時,不以受傷是否違反了損傷規程等而受到影響。因此,有些企業經常以受傷者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了操作規程等相要挾,拒絕給受傷者支付各項工傷待遇,使工傷職工的基本權益受到損害。
三、 臨時雇工“工傷概不負責”有悖于法律規定。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雇工合同“工傷概不負責”是否有效的批復[(1988)民他字第1號]一文中,第二款指出:“工傷概不負責”這種行為既不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也嚴重違反社會公德,應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原勞動部勞險字[1992]27號復函也指出:承包合同中“傷殘由個人負責”的條款不具有合法性。可見,無論是臨時雇工,還是正式勞動合同制職工,在落實工傷待遇時,他們的合法權益理應受到平等的法律保護。
職場貼士:風頭不能高過領導:出門在外,一定要清楚自己的地位,做好上司的陪襯,女性在穿著打扮上不要太過耀眼,別讓客戶的眼光都聚在你的身上而忽視了上司。此外,在日程安排、酒店確定、合同談判等環節不要亂發言,多維護上司的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