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兩年前,韓某與某電器廠簽訂了四年期的勞動合同。
今年初,由于市場的變化,廠里出現了虧損,連續兩個月拖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
于是,韓某等4名高級工程師以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為由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廠長得知此事后,對廠人事部發出指示:“堅決不允許這4名高級工程師解除勞動合同,即使他們非要解除,廠里也不給他們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不給他們轉移個人檔案。”
得知廠長這種態度后,韓某等人來到了廠長辦公室,與廠長進行交涉。“廠里不按時發工資,我們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廠里應該無條件地給我們辦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根本無權扣留我們的個人人事檔案。”韓某等人共同表示“否則,就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去申請仲裁。”
電器廠是否有權拒絕為4名高級工程師辦解除勞動合同及轉移個人檔案手續?
答:根據勞動法中關于“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韓某等4名高級工程師與電器廠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合法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并辦理有關手續。也就是說,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辦理解除合同的相關手續。包括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轉移其個人人事檔案等等。但據了解,目前,有韓某等人這樣遭遇的勞動者大有人在。由于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扣押職工檔案,造成勞動者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的案例時有發生。
勞動部、國家檔案局在《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中規定: 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
職場貼士:【人生修行】1.人之心胸,多欲則窄,寡欲則寬。2.受思深處宜先退,得意濃時便可休。3.平生不做皺眉事,世上應無切齒人。4.多門之室生風,多言之人生禍。5.人生至惡是善談人過;人生至愚惡聞己過。6.莫妒他長,妒長,則己終是短。莫護己短,護短,則己終不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