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你好!我于2002年8月9日上班,8月26日開始簽試用合同,試用期為三個月,工資4000元/月。到2003年2月26日正式轉正,但合同書上寫的轉正日期為2002年11月26日。合同上未注明工資數額。轉正后工資沒有任何變動,仍為4000元。合同上寫明每月5日發上月工資,但我們始終是5日發60%,到15日再發40%。
今年由于非典原因,從4月21日到5月28日,公司讓我在家辦公。5月28日上班時,部門經理讓我一周去公司一天,工資降為原來的60%,說考慮到由于非典孩子無法入園,讓我在家照看孩子。等我孩子入園后可隨時恢復上班。
7月7日,我開始正常上班,工資仍為60%。7月30日,部門經理突然讓我交接工作,我沒有同意。她說可以考慮讓我兼職,并拿出一份離職通知單,讓我在上面簽字,但不許提補償金的問題。部門經理說如果我再要補償金的話,那份兼職工作也沒有了!
在她的威逼下,我把工作內容交接了出去,也在離職單上簽了字,但6月26日到7月30日這一個月多的工資我至今沒有領到。我現在有一些疑問,希望能得到您的幫助:
1、我能否獲得經濟補償金?如果有,補償金是按每月4000元計算,還是按降工資后60%的工資計算?
2、非典期間被降工資是否有法律效力?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我們公司在非典期間一直正常經營。
3、國家是否有轉正必須漲工資、額度為多少的條款?
答: 勞部發?1994?481號《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中第五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從您的來信看,您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由公司提出的,應當向您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職場貼士:粗心會失誤,你不該為失誤破財。門窗沒關好,包包沒看好,小偷見機光顧,錢財遭到洗劫;手機或是其他物品,沒有隨身攜帶好,不小心掉到就座的地方,比如出租車、公交車、飯店,等你想起來時,已經被別人“撿”為己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