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先生在一家外企公司駐北京聯絡處工作了8年,突然有一天發現自己的身份變了,本是外企雇員的他,不明不白讓人家給變成了“國企員工”,并由此引發了一起勞動爭議。
老板為避經濟補償,把雇員“移”進國企
王先生1995年4月1日通過外企中介機構——中智公司的派遣到CNT公司北京聯絡處工作。王在CNT的本職工作是司機,兼管辦公室的對外行政事務。今年2月12日,CNT有關人員交給王一份勞動合同讓他簽字,王一看,發現合同的甲方不是CNT公司,而是一家國有企業——吉瑪高紡織機械技術服務站。王納悶:“我明明是外企雇員,怎么突然變成了國企員工?”
回過頭來,老王找到中智公司詢問究竟。原來,CNT早與今年年初時就致函給中智公司,“終止”了與自己的勞動關系。而CNT與他終止關系之舉事先并未與他打招呼,是在他毫不知情的情況下單方面進行的。“我在CNT已經工作了8年,哪有這么不明不白說終止就終止了的道理!”氣憤、驚詫之余,老王找到CNT的老板魏女士,指出:“你們這樣做是違法的!”同時表示拒絕簽署那份由CNT老板魏女士安排的因某國有企業的合同。“我知道她這么做的目的,就是為了逃避經濟補償金。以前我們這兒一直是這么干的!”老王忿忿道。
老王告訴記者,在此之前,魏老板曾多次指示他幫這家國企做些工作。“沒想到她最后還是算計到我身上了”,老王說。當他向魏提出CNT應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他經濟補償金時,魏宣稱,王是中智公司派遣的雇員,有什么問題應該先去找到中智公司,中智承認CNT在他的問題上是違了約,表示愿意出面為其與魏女士交涉補償金問題。
中介公司代人受過 責任太重扛不起
等待期間,老王不段與中智公司電話聯系,最后一次是今年3月初,中智十分肯定地答復他:關于補償金的問題,對方不答應。有關人員告訴他:“錢要不來,你要告就去告吧!”
此后不久,中智公司向王發出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書》上寫道:“英屬喬西島CNT有限公司北京聯絡處2003年1月14日給我公司發出的終止雙方勞務派遣合同的通知,即從2003年1月起,不再通過中智公司派遣您在該處工作,由該聯絡處安排您在吉瑪高紡織機械技術服務站工作。您在該服務站工作至2月17號后稱不再為其工作。我公司與您的勞動合同將于2003年4月1日到期,我公司決定不再與您續簽該勞動合同……”
由于中智公司在這份通知中為CNT聯絡處在王問題上的違約行為做了開脫,老王與CNT的勞動爭議于是變成了王與中智公司的勞動爭議。今年3月20日,老王向朝陽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中智公司按其在CNT聯絡處的月工資基數8350元給付他在CNT8年工齡的補償金、加罰額外經濟補償金以及相關違約金等共計10萬余元。王認為,中智公司是派遣雇員的辦事機構,理應維護中國雇員的合法權益,嚴格按照監督用人單位依法辦事。用人單位每月支付給中智公司150美元的管理費,中智公司應按派遣合同規定,欲終止合同應提前兩個月書面通知被派遣人。當用人單位違法接觸合同時,應依照中國勞動法有關規定,對勞動者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分析]
法律無縫可鉆,算計不成反被捉
經勞動仲裁庭第一次開庭調查審理查明,老王自1995年4月1日被CNT北京聯絡處聘用,至今已滿8年。
再看合同期限,根據中智公司與老王簽訂的最后一份“勞動合同”上的約定,雙方約定勞動關系期限是2001年4月1日至2002年3月31日。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2001年12月24日頒布的《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45條第一款“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仍然存在勞動關系的,視為延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其續訂的勞動合同從簽字之日起不得不少于一年”的規定,中智公司在2002年3月31日與王的合同到期后,沒有與王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而是繼續與其保持事實勞動關系。根據上訴規定,老王與中智公司的最后勞動合同期限起碼也應該是2003年4月2日至2004年3月31日,而并非中智公司所說的2003年4月1日。
職場貼士:一天的工作時間就那么長,學學那些為自己制定了規矩的職場先鋒吧,比如,約定自己的私人電話時間絕不會超過3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