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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訂立后,雙方當事人不得隨意終止勞動合同,只有在勞動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當事人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終止的條件有: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勞動合同自行終止;
(2)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如職工在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經所在單位同意,職工可以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如果被高等院校、中等專業學校錄取,職工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即隨之終止。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職工一旦考取高等院校或中等專業學校,他與企業訂立的勞動合同就即行終止。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如果過去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沒有作上述約定,職工考取高等院校或中等專業學校后,可以與企業協商,如果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還可以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實而終止,能夠引起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律事實主要有:
(1)作為勞動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勞動者死亡,致使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合同終止;
(2)勞動合同在履行過程中,企業被撤銷,職工由勞動主管部門另作分配,企業與職工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終止;
(3)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企業依據《破產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宣告破產。企業宣告破產,表明此時企業已無法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其權利和義務,只能終止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在招工時違反法律、法規,徇私舞弊,非法招收職工,一經發現,必須進行清退,隨之單位與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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