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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當事人沒有達成調解協議;第二種情況是,雖經調解達成協議,當事人又反悔的;第三種情況是,調解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結案的。《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6條規定,調解委員會對受理的勞動爭議調解不成以及達成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當事人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不含企業調解委員會在規定期限內的調解時間)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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