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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訴訟都要經過仲裁程序。《勞動法》規定,主張權利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出仲裁請求。但很多法官抱怨,這個仲裁期限規定得過于籠統,審理起來缺乏統一標準。
在現實中,很多勞動者在權益受到侵害后,往往因各種原因延誤申請仲裁時間,導致其權利無法得到有效救濟。
此次,省高級法院要求,全省各級法院在審查申請仲裁期限時,應注意把握幾個原則:對勞動者申請仲裁期限的起算點即“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應以用人單位明示拒絕支付勞動報酬時起算;用人單位未明示拒絕支付勞動報酬的,應從勞動者實際追償之日算起;如勞動者的仲裁申請確實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而超過仲裁申請期限,法院應當受理。
職場貼士:不可以施恩的態度彌補上司的不足。秘書既要為領導排憂解難,又不可讓其失面子。有些秘書彌補了領導的一些缺失,則洋洋自得,優越感溢于言表,這是很不明智的。應時刻保持一顆謙虛的平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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