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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去年年初,我到一家工廠打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5年。兩個月前,廠里發生了一起重大盜竊案件,公安機關經偵查認定我是盜竊者,遂將我刑事拘留。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要求公安機關進一步偵查。最終查明財物被盜是戚某所為,而此時我已經被關押了整整一個月。被釋放后,我回到廠里上班,領導卻說我已經被開除了。我隨后到財務室領這個月的工資,財務科長說:“沒有上班,哪來的工資?”我認為我是被冤枉的,廠里不但不應當開除我,而且還應該給我補發工資。請問,在我被羈押期間,廠里的做法對嗎?
答:廠里在你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將你開除的做法是欠妥的。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該規定表明:勞動者因涉嫌違法犯罪而被公安、司法機關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廠里只能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但不能終止勞動合同,即不能在案件未下最終結論之前就開除勞動者。鑒于你堅持在該企業繼續上班,故建議你與廠方協商,要求廠方恢復履行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如果廠方不同意恢復,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一定會支持你的。
至于你被拘留期間被扣的工資,你可以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要求做出錯誤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賠償。《國家賠償法》第26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如果公安機關的錯誤拘留已經給你的名譽造成了損害,你還有權要求公安機關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你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向你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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