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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為期一年 試用期“占”了一半 轉正前工資僅450元———
問題事件
今年3月,劉娜在一家廣告公司找到了一份文員的工作。3月15日,她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合同期為1年,試用期為6個月。試用期每月工資450元,試用合格后,每月工資2000元。
前幾天,好容易熬過了6個月試用期的劉娜滿以為自己馬上就能“轉正”了,沒想到公司卻以“工作經驗不夠豐富”為由辭退了她。
請你挑錯
在“劉娜事件”中,你能找出公司的做法有幾處錯誤?現在劉娜應怎么辦呢?
普法在線錯誤一:試用期過長
按照勞動法及北京市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
錯誤二:試用期工資過低
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2005年7月1日起,北京市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不低于580元;2006年7月1日起,最低工資標準為每月不低于640元。顯然,廣告公司在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工資沒有達到上述標準。
支招: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規定期限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另外,用人單位用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據此,劉娜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與單位協商具體解決事宜。協商不成的話,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職場貼士:如果你受過專業教育,或者有特殊才能,充分利用它:如果你燒得一手好菜,而卻要去當泥水匠,那就太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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