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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大學畢業后沒有找到工作,心里十分焦急。最近,經面試和筆試,我幸運地被一單位招用。單位拿給我的勞動合同中有:“工作期間發生損害后果自行承擔”的不合理規定,但急于找工的我不得不接受。請問,若我真的因工受傷,單位真的不用負責嗎?
讀者:
按我國《勞動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勞動合同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否則無效。而依《勞動法》第73條規定,勞動者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對此作出具體詳細的規定,以保障勞動者的工傷保險待遇。
你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工作期間發生的損害結果由你承擔,顯然違法,因此這個條款應屬無效,若真的發生工傷事故,單位依法仍應承擔責任。但這無效的條款并不影響勞動合同其他有效條款的法律效力。
職場貼士:不要不敢采用不同的方式——新的方法和新產品,會造成新的財富:但必須確定你的新方法比舊方法更理想,你的新方法必須增進產品外觀、效率、品質、方便或者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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