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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每天加班4小時,周末也沒休息。更讓員工不滿的是,加班費每小時只有3塊錢。”市民鄧先生日前向本報投訴。鄧先生說,工廠員工的基本工資是700元,加上其他補貼有1000元,但工廠只按每小時3塊錢的標準發放加班費,非常不合理。
昨日,記者聯系了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工作人員。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該工廠的規定違反了勞動法,勞動者可保留證據到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舉報。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前提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關于加班費,勞動法規定平時晚上的加班費是本人工資的150%,雙休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可以選擇安排員工先補休,在無法安排補休時,才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加班費。而國定假日則按工資的300%發放。
該工作人員提醒,勞動者要注意保留加班憑證。很多勞動者跑去申請勞動仲裁,卻沒有證據證明曾經加班。如果用人單位不實行打卡制度或者加班登記制度的話,勞動者舉證是有相當困難的。當事人可以考慮使用錄音、書面報告簽字等方式保留證據,做到有備無患。另外,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時要注意仲裁時效是6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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