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調整勞動者崗位,對此發生爭議的,應如何處理?
答: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勞動合同中約定,用人單位有權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隨時調整勞動者工作內容或崗位,雙方為此發生爭議的,應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其調職具有充分合理性的,雙方仍應按原勞動合同履行。
本條規定是關于:因勞動合同中雙方約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隨時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而引起爭議如何處理的。
許多用人單位在合同中預先作出可以隨時調整崗位的約定后,實際調整崗位時還是經常引起勞動者的不滿,引發勞動爭議。
用人單位認為既然勞動者已答應單位可以調整崗位,就應無條件服從;而勞動者則認為這種約定顯失公平,具體調整崗位多是報復勞動者,而非生產經營需要。我們認為,勞動關系成立時單位對勞動者即具有勞動請求權,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原則上應予認可。但為防止用工權的濫用,單位調整崗位時應說明調整具有充分合理性,否則用人單位的行為不能支持。
勞動合同崗位作為勞動合同的內容一經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調整,原則上應當協商一致。但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又隨時可能發生變化,用人單位在合同中約定,可以根據經營情況調整勞動者崗位,是行使勞動請求權的一種方式,也是符合情理的。問題是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應在合理范圍內,單位擁有勞動請求權,并不意味著可以隨心所欲地支配勞動者。實際發生的案件中,有的單位以經營需要為由,將技術工程師調整到門衛,將辦公室文員調整到保潔崗位,明顯地超過一般人可以接受的范圍,引起勞動者的極大不滿。因此,為平衡單位利益和勞動者利益,我們提出單位調整崗位時應當向勞動者說明調整具有充分合理性。如果確實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單位的調職可以支持;如果沒有充分的合理性,則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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