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一家印刷廠的工人,工作已經十幾年了。前不久因病住院,在醫療費用的報銷問題上和廠里發生了糾紛。在調解未果的情況下,我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的人審查了我的勞動合同及其他有關證件之后,說我的勞動合同好幾年前就過期了,由于沒有續訂手續,實際上我和印刷廠已經沒有勞動關系了,因此我的事不能作為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我感到不能接受,我從工作至今一直在印刷廠上班,每月按時領工資,廠里也從來沒有讓我去辦過什么續訂勞動合同的手續。怎么我突然和印刷廠就沒有勞動關系了呢?請問,事實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發生勞動爭議怎么辦?
答:首先,勞動合同期滿后,你一直在廠里工作并領取工資,已與印刷廠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廠方應及時與你續訂勞動合同,其次,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而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勞動行政部門應予以糾正。用人單位因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的規定進行賠償。”。
關于這個問題,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2條(1)規定: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以上規定說明,勞動合同到期后,企業不及時與你續訂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的規定,企業應當對因未續訂勞動合同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勞動部辦公廳1994年3月24日《關于勞動爭議受理問題的復印函}第4條規定:“對于事實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條例》第二條規定精神予以受理。……”
因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你與印刷廠沒有勞動關系為由,不受理你的仲裁申請是錯誤的,你可以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不受理通知書,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職場貼士:一旦出了問題,敢于承擔責任的那一個,往往更容易得到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