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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是瀏陽一家企業的職工,一年前我在上班期間因工受傷,住進醫院治療,出院后一直在家休養,去年10月份我才評定為6級傷殘。但是單位現在的負責人不愿意負擔醫藥費了。我想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但是單位說已超過了勞動爭議的60天時效。請問,工傷致殘是怎樣確定時效的?
職場貼士:車到山前必有路,不要太過于逼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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