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法》規定不能違反
案由:李先生是位工人,他應聘到一工廠工作。經協商與廠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規定試用期半年。不慎,試用期結束前兩個月,李先生在工作時一只手被機器割傷,廠方當時將李先生送到醫院作了簡單處理。由于受傷無法繼續工作,廠方隨后給了李先生1000元讓他回家。廠方告訴李先生,按廠里規定,試用期內受傷,廠方不予報銷醫療費用。另外,合同試用期已經結束,廠方不再錄用。
李先生對此十分苦惱,問:試用期內負傷,工廠應不應當管醫藥費用?
律師觀點:首先,根據現有的規定,試用期內職工因公受傷的醫療費用應當由廠方承擔。其次,李先生所在工廠還有幾處明顯的違法行為,應迅速改正過來。
其一:工廠沒有為李先生申請工傷認定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職工,應當認定為工傷。”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李先生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發生事故傷害,其所在單位應及時為其申請工傷認定。
其二:該企業不得解除與李先生的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的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試用期內的職工同樣適用工傷待遇
《勞動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可見,勞動法及工傷待遇的適用范圍包括企業正式員工、試用期工、臨時工、季節工、農民工。
此外,《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因為李先生所在單位未在規定的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為李先生申請工傷認定,所以,在此期間發生的相關醫療費用應當由單位自行承擔。
現在該廠拒絕支付李先生試用期內的工傷費用,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律師建議:李先生可以請醫院出具醫療證明,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傷殘等級后,享受工傷待遇包括報銷相關醫療費用。如果企業沒有為其申請工傷認定,李先生可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對于工傷認定決定不服,李先生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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