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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服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因其所加工的一批出口服裝出現了1700多件的不合格產品而影響了生產,為了趕時間完成訂單,公司經理即要求所有員工連日加班,每天加班3小時以上,并拒絕支付加班費。某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接到公司員工的舉報后,經調查核實,對公司作出了有關停止加班、支付職工加班工資和經濟補償金、并處以罰款的決定。但公司認為,這批訂單按正常的工作進度應該按時完成,是由于員工生產出了大量的不合格產品而耽誤了完成訂單的時間,并造成了經濟損失,所以員工應該加班,且加班費是不應支付的。于是公司向當地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某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復議機關經審理,依法維持了某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等具體行政行為。
「評析」
這是一宗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關于工作時間標準及加班費支付規定的案件。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除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或其它法律規定的情形外,應嚴格執行上述規定。本案中公司的加班行為未經與勞動者協商,員工加班的行為是被迫的,且每日加班3小時以上,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關于加班程序和加班時間標準的規定。
本案爭論的焦點還在于公司應不應該支付員工的加班費。《勞動法》第44條規定,“(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本案中公司加班時間工資報酬的支付應執行上述規定。
公司的錯誤在于:一是不應用加班和不付加班工資的方式來懲罰員工、彌補公司的經濟損失;二是不應把造成經濟損失的主要責任籠統地歸咎于所有的員工。公司在生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1、質量管理不嚴,不合格的產品不應流出生產線,更不應積壓;2、生產監督不嚴,崗位責任不清、獎罰不明。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四、五、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勞動者每延長工作時間一小時罰款一百元以下的標準處罰”:“用人單位每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三小時或每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三十六小時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勞動者每超過工作時間一小時罰款一百元以下的標準處罰”:“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據此,某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作出的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并處以罰款的決定,是合法有效的;當地人民政府復議機關作出的維持某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行政處罰等決定的復議決定也是正確的。
本案給我們的啟示是,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一定要依法進行,不能以經營者的意志曲解法律。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時一定要嚴格執行勞動法規關于程序的要求、工作時間標準及工資報酬支付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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