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勞動合同法尚未頒布,勞動合同法制很不健全,勞動合同爭議很多,從實踐上看,要解決這一問題,除了加快立法步伐以外,仍有許多工作要做。
一、依照現有法律訂好勞動合同。
除了法律規定的勞動合同訂立應遵循的原則,在實踐中還有其他一些要求,如合同條款的內容不必千篇一律,應因人而異,以雙方都很好地理解為準。勞動合同的語言應科學、規范、明確、易懂,不要產生歧義,否則容易引起爭議。
二、盡量使勞動合同精細化。
為了便于操作,減少麻煩,應盡量使勞動合同精細化,也就是說在制定勞動合同文本時應針對勞動法中不明確的條款作出詳細的約定。如對《勞動法》第二十五條關于“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規定中,對什么是“錄用條件”作詳細地約定。這樣做可以盡量減少因合同不完善,制度不健全帶來的勞動爭議。
三、應加強對合同訂立的管理。
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由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相比處于弱勢,可以通過必要的國家干預加以解決。實踐中應強化勞動合同中單位的義務,以體現出未來勞動合同法向勞動者傾斜,更好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宗旨。這是把問題解決在源頭的做法,不一定都要等到勞動者提起勞動合同爭議時再作處理。
還要加強對訂立勞動合同的社會監督。目前,應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在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的作用,社會監督不應僅僅停留在對勞動爭議案件是否公平審理上,如各媒體應多曝光那些不按勞動法規定訂立合同,甚至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相關單位,從而營造一種法治化的社會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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