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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一些用工單位利用試用期剝削打工者勞動的現象,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提醒:試用期長短必須與勞動合同期限相適應,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天。務工人員別被用工單位的試用期所欺騙,在試用期“免費”為雇主打工。
職場貼士:投遞簡歷:不要以很高的頻率發送簡歷,避免在一周之內重復發送至同一家公司,這樣很可能引起招聘單位的反感,讓大好的工作機會白白溜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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